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七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频率和时点的规定。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