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法规,目的在于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抗菌药物应用,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规,卫生部以及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属于其中一项工作任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主体。卫生部作为全国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目标,制定抗菌药物管理法规、建立相关技术支撑体系、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执行情况、处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严重违规行为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执行情况,建立区域性技术支撑体系,对所辖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