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
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是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简称。其报告、调查、处理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34号)进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发布)明确,“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视为特别重大事故。因此,特大内河交通事故按此标准执行。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本身也是本章规定的内河交通事故,尤其是在很多事故在发生的开始阶段并不能明确是否是特大事故的情况下;因此有关义务方在内河交通事故发生后,也必须履行本章前六条规定的义务。只有在确定为特大事故或有关方面启动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时,才完全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