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事故时,为防止其他事故的再发生方面的规定。
本条中的措施是关于救助活动已经结束后,采取的其他后续措施,但不包括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为吸取教训而采取的其他有关措施;关于救助的有关要求已要在第七章中规定。本条的有效措施一是指为保证航路畅通、防止他船发生事故所采取的措施,二是指防止本船或浮动设施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采取的措施。
保证航路畅通的措施主要有发布航行警(通)告、设立有关碍航标志、临时改变航路、实施临时水上交通管制、强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打捞沉船(浮动设施)、漂浮物和障碍物、责令船舶离港、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海事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其他有效措施等。
防止当事船舶、浮动设施再次发生事故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暂时限制船舶离港、指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强制更换船员、强制卸货、对事故船舶强制检验、暂停浮动设施营业、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海事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其他有效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