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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81°c 2023-07-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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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原则及鼓励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这是国外、国内经验的总结,是本法的核心内容,贯穿本法的全部内容,既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原则,又是本法的综合管理措施和要求实现的目标。这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改,在补充完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的基础上,将这一基本原则上升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高度。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原则的全过程的经济运行模式,以低消耗、高利用、低排放、再利用为特征,实现“增产、减污、节能、增效”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必须在管理、机制、政策、科技四个方面来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首先是各级政府要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对城市生活垃圾,政府要管,社区要管,相关的单位要管。其次是要建立长效机制。政府、社区要建立一套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回收;对垃圾清运、处置过程要实行监督,保证已经分类的垃圾能够得到回收利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还要逐步建立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机制,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运营、公众参与、社区支持”的新模式,将政府的支持、服务、监督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第三是要有政策支持。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向环保领域投资,推动固体废物“三化”的实现。在财政税收方面,都要求政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第四是要依靠科技进步。固体废物“三化”目标的实现,归根结底要有赖于科技进步。科技部门要把固体废物“三化”项目列人科技攻关计划,加大人力、财力的投人,组织力量进行攻关。要积极推广环保实用技术,同时根据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以科技进步推动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强防治污染的能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下面仅就“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作一简要介绍:

首先是实行减量化。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本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体现了垃圾减量化要求。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净菜进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今后应着重鼓励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对生产企业来讲,应逐步消除对产品的过度包装,同时必须承担回收一定比例的包装物的责任。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要从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抓起,从深层次讲,要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包括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原料燃料结构,关闭那些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实行固体废物减量化原则,不仅可以减轻污染的危害,也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其次是推进资源化。固体废物资源化,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实际上,多数固体废物也是资源,可以利用。搞好废物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就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把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必须在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采取措施,使源头分类与后续利用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回收利用网络。对于一些特殊消费品的回收,要因物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措施。对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的拆解、利用、处置,国家和地方已陆续制定具体办法。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是资源化的重要环节。建立起原料和能源循环利用系统,使各种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本法作为污染防治法只对有关废物利用作了原则规定。

第三是力保无害化。固体废物无害化,是指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中虽有些可以综合利用,但最终也有相当部分废物需要进行处置,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固体废物处置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例如,填埋固体废物特别是危害废物,不符合安全填埋标准和要求,其产生的渗滤液就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水源;焚烧处置固体废物如不符合焚烧标准和要求,会造成大气污染。有些固体废物在利用前,也需要先进行无害化处置,否则将会造成污染环境。例如,生活垃圾中的粪便如不经无害化处置就用于蔬菜施肥,会滋生蔬菜的寄生虫卵及大肠杆菌。因此,应当逐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在废物处置过程中,必须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及其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处置,确保无害化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明确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具体政策、措施,体现在有关法规、规章中,主要有:《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第二批)》(2001年经贸部公布,2003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布)、《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建设部、国家环保局、科技部公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建设部公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既是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的需要,也是环保的需要,具有双重意义。因此本法规定,国家要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经济上、技术上鼓励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利用,引导企业选择废物产生量少、危害性小、便于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的原料和产品设计方案,鼓励企业对废物进行综合利用。这些政策、措施主要应是对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提高废物处置费用,对有关科技项目给予补助,实施示范项目、绿色标志和绿色采购等。

三、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集中处置,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建立若干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对该区域内的固体废物进行集中处置。集中处置是相对分散处置而言的,对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有利于环境保护。

我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落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标准不高,处理方式单一。一是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从过去情况看,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每十年翻一番,给城市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一些城市当年产生的垃圾未能全部处置,长期遗留的垃圾仍大量堆积,老帐未还,又添新债,垃圾围城现象远未得到解决。二是许多城市的处置设施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存在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据建设部最近对22个省区235个城市共324座垃圾处置设施进行的调查,其中垃圾填埋场占90%,从防渗措施、沼气导排和渗沥液处理三方面考核,约60%的设施达不到无害化处置的要求;调查的11座垃圾焚烧设施,虽有90%配置了烟气处理装置,但绝大部分没有对二恶英等有害气体进行监测。三是处理方式单一,全国90%城市生活垃圾采用的只是卫生填埋方式,占用了大片土地,而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的综合处理方式,则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四是收费机制不健全,渠道不畅,阻碍了垃圾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城市生活垃圾急剧增加,处理方式又都采用卫生填埋,年复一年,我国土地资源将不堪重负。与此同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低下。全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900万吨左右,综合利用和处置量仅为600万吨,每年约有300万吨被贮存起来,全国累计贮存量已达2000万吨。一些大型企业不愿意投资自行处理危险废物,中小型企业又没有能力进行处理。目前,全国只有14个城市建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危险废物紧急事故快速反应能力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这次“非典”疫情,暴露了医疗废物处理存在着薄弱环节。就全国来说,每年医疗废物产生量约65万吨,但集中处置率仅为10%。一些大城市医疗废物还处在分散处置状态,未能集中有效处置,而乡镇和广大农村、边远地区的医疗废物处置更为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资金全部依靠城市财政,工业固体废物立足于产生单位自行处置。这种计划经济形成的模式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处置,使得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缓慢。为了打破固体固体废物处理资金瓶颈,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2002年,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出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通知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为成本回收型的服务性收费,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缴纳。费率由城市政府环卫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部门备案。通知发出后,已有28个省(区市)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或者转发了四部委的文件,118个城市开展了垃圾费的征收工作。目前在一些城市正在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就是要构筑政府统一规划和预算、环保部门监督、环卫部门管理、专业公司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模式。首先是要实现政企分离,将垃圾清运、处置单位从政府部门中独立出去,由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变为企业管理体制。在政企分离的基础上,开放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和专业化运作机制,通过实行城市垃圾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各类专业公司参与城市垃圾治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政府通过签订协议购买企业的服务,同时通过协议和法规,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上海、深圳等城市,正在尝试进行行政、企业分开的环卫体制的改革,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将环卫服务企业化、社会化。深圳市于1984年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清洁公司,对社会进行全方位有偿服务。而后,随着清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深圳市先后有40家国营、集体、合资、个体清洁公司应运而生,他们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运作灵活,不断拓展新的项目,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通过竞争促进环卫事业的发展,打破过去由政府统包统揽的“单打一”格局,大大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环卫管理部门通过推行劳动合同制,减少固定工比例,将逐年增加的垃圾清扫、清运任务发包给清洁公司,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着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社会化,提高集中度,实现规模效益,提高处置水平。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计划在全国建设8个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72万吨/年。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医疗废物必须实现安全处置,新增处置能力52万吨/年。目前,广州、杭州等10个城市已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这些设施无论是财政投资还是企业投资,都采用了市场化的运营方式,由处置企业向废物产生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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