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以及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
所谓法律的施行时间,也称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对于法律的施行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凡法律,均有生效日期的问题。我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法律,都要对其施行日期即生效日期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法律的生效时间,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部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该法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表明该法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表明该法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没有溯及力,不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溯及既往,即具有溯及力,可以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但是这种情况必须在法律上做出特别规定。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很少对溯及力的问题做出规定,即绝大多数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其效力不溯及既往。本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法律生效后的效果。法律一旦开始施行,即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法律一旦开始生效,凡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内的关系,都要按照该法的规定执行。任何违反该法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本次修改,凡修改的规定,都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即2014年5月1日起生效。
2.法律一旦开始生效,凡是价位低于该法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该法的规定。凡是与该法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况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应当属于无效,即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