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现场检查规定。
一、现场检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进入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对其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现场检查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督促排污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污染;促使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提高排污单位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促使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克服和减少有法不依的现象。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现场检查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执行;(2)具有行政强制性,不需要被检查单位的同意;(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不能检查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4)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随机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5)现场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任意检查;(6)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都应当遵守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对现场检查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法也不例外,本条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对加大查处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提高查处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着重要作用。由于现场检查制度的实施,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防治、处理设施运转情况有一定程度的好转,有关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二、现场检查的执法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包括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派出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监理人员对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执行检查任务时,上述人员属于依法执行公务,代表着有权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法律后果也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不得拒绝
三、现场检查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是法律赋予职责。在检查过程中,上述部门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实施的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被检查的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本条明确规定,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同时,检查机关在进行现场检查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1)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对超出管辖范围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检查,也不能对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无关的单位进行检查。(2)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所谓“技术秘密”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生产方面不愿意公开或者不便公开的技术信息,比如在市场上具有优势的核心技术、具有独特价值的生产技术、专利技术等。技术秘密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基础和原动力,一旦泄漏,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业务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之外企业不愿意公开或者不便公开的信息,比如市场营销网络、重要客户名单、招投标标书等,它也切实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不能因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行为随意泄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负有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如果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不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可以依法拒绝检查。检查人员的证件,应当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发,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执法的合法性、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现场检查的人员出示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可以依法拒绝检查;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者检查的内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被检查单位可以要求检查人员保守秘密。对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被检查单位还负有以下义务:(1)现场检查具有行政强制力,被检查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不得拒绝检查。(2)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产生量、种类、流向、利用、贮存和处置状况等信息,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虚报、谎报。(3)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如相关的证照、文件和生产记录文件、污染物产生情况的记录、相关设施的操作和运转情况、监测记录以及事故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4)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需要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