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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29°c 2023-07-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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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以及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环境监测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污染物或有害环境的因素的性质、数量、浓度或者成分的变化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间断地或连续地监视、调查、测定、分析和评价的活动。环境监测的对象大体可分为污染源(物)和环境质量状况。固体废物及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亦在对象范围之内。环境监测按其目的,可分为以研究确定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及对人体和生物体的影响为目的的研究型监测;对环境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期的定点、定期常规监测,以了解和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判断环境质量的优劣的监督性监测;对污染事故进行专门监测,为处理事故、解决纠纷和其他执法活动提供技术依据的诉讼或仲裁性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作,是了解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的技术依据,是环境立法、执法和实施其他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客观基础和科学技术根据。环境监测的这些意义同样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关于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的性质与任务,环境监测的种类、范围与形式,环境监测机构的组织、性质与职责,环境监测活动程序,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环境监测结果的效力与作用,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环境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环境监测网络的组织与管理等方面。为保证和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维护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监测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当建立和推行统一规范的环境监测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现状和政府部门的权限分工,为便于管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均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依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环境监测制度,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管理规则和技术规范,如《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1991年)、《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1991年)、《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2004年)、《环境监测技术路线》(2003年)等。

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是获取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的环境监测数据,并利用或根据这些数据说明环境问题,评价环境质量,为环境决策、立法、执法和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客观基础和技术依据。为此,必须采取系统的法律措施来保证这一目的得以实现和任务得以完成。制定和实施统一的监测方法与规范是其中重要的法律措施。环境监测规范的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的形式、种类、项目、程序、监测分析方法与技术、监测的质量保证、监测结果的管理等。由于法律规定环境监测制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则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亦应由其制定。本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的统一规范。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制定了若干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的统一规范,如《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1998年)、《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标准》(1985年)、《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腐蚀性试验方法标准》(1985年)、《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实验方法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

为了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全国和各个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必须合理设置数量足够的环境监测站点。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组织起来,通过优化布点纵横与区域组合,分工负责,联合协作,形成统一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既能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的作用,又能提高效率,保证监测质量,发挥整体效能,满足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的需要。

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大、中城市都是人口密集、工商业单位较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其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与居民的生活、单位的生产等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大、中城市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应当更加透明,使居民和单位对本地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情况更加了解,有助于提高居民和有关单位的环保意识,使他们更直观的认识到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同时也便于政府部门相关环保措施的落实。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信息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这是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相关环保部门应当认真对本地区的固体废物的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发布的信息应当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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