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本条是关于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与水污染、海洋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的排放标准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主要是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技术控制规范、要求。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项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标准,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 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W18598-2001)等,这些标准大都已涵盖了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并对固体废物的利用、运输、鉴别、处置等环节的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固体废物量大面广,涉及行业较多,作为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这里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包括质检、建设、卫生、农业、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经贸)、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三、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的根据:一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制定的,规定其环境要素中所含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最高限额的标准。它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污染物防治技术标准的依据,是实施污染排放标准及有关污染物防治技术标准所要达到的目标。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必须依据环境基准。所谓环境基准.是指当环境中某一有害物质的含量为一定值时,人或者生物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会发生不良的或者有害的影响。环境基准是一个客观定值,是纯自然科学的概念;而环境质量标准,则虽以环境基准为依据,但需结合技术、经济、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等规定,体现了一定环境政策和人的意志。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二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条件。国家经济条件是制定并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的经济基础,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必须考虑国家经济的承受能力。超越国家经济条件,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过严,难以行得通;相反,为了满足一时的所谓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牺牲环境,也违背可持续发展观。三是要根据国家的技术条件。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即技术条件是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必须考虑污染物防治和处理技术的水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污染防治的作用越来越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伴随科技进步,生产设备、工艺的改进,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对环境保护的影响是巨大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必须要依靠科技进步,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的制定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条件,并随着技术进步,完善防治技术标准,使制定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