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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78°c 2023-06-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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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XX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XX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XX驻军遵守全国性法律和XX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XX驻军人员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全国性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反映了整个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对我国所有公民的要求,XX驻军人员也不例外,并且还应当是遵守的模范。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XX驻军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受命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执行防务任务,不能因为只有少数全国性法律在XX实施,XX驻军就可以不遵守其它的全国性法律。

第二,XX驻军人员在遵守全国性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XX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所谓XX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保留的XX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XX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虽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XX驻军人员都必需遵守,不可违反。这是XX驻军高度尊重和维护XX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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