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以及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的规定。由于醉酒后的人并未完全失去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其应当预见到自己酒后的行为和后果,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由于自己主观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应当对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责,应当给予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应当对醉酒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意识不清醒,有些人有醉酒后的生理反应,容易对本人造成危险,如酒精中毒,呕吐导致窒息等;有些人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如破坏公物,殴打他人等。根据本款规定,如果醉酒的人没有上述社会危险性,如酒醉的人已有家人陪伴处于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不必对其进行约束,可以将其交由亲友看护或者护送至家中。本款这样规定,既是对醉酒公民人身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保护。这里规定的“约束至酒醒”,不是对醉酒人的一种处罚,而是保护性的强制措施,待醉酒的人酒醒后,意识清楚后,可以自由离开或者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也规定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也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这些法律中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性质和目的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