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来源:瑞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