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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048°c 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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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主旨和目的

主旨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目的

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正是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使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且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释义

本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第三种情形是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理解要点

1、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2、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3、添购是指在原有采购项目上增加,而不是新购置一种商品。否则属于购买另一种商品。

(来源:瑞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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