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甲于2013年8月1日向孟某某借款28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并定于2014年2月8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孟某某多次向滕某甲索要未果,于2014年5月15日起诉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并申请法院对滕某甲所有的坐落于尚志市某小区6单元10楼1003室房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2024-05-15 606°c
律师代理刘乙参与刘甲诉刘乙、重庆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上诉人)刘甲、被告(被上诉人)刘乙、以及被告(被上诉人)重庆某公司,三方当事人均住在重庆市。
2023-11-22 409°c
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
某银行长沙分行于2013年6月18日与某纸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由某纸业公司提供价值5750万元的纸张为该公司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是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8日期间因某纸业公司向某银行长沙分行因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务。
2023-11-15 90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