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因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以(2011)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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