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及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9-02 101°c
审判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郑某与任某共同经营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期间,郑某伙同某担保公司股东任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散发融资宣传单等方式,在没有取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为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洛阳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某运输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为由,以高额利息,与赵某等多名不特定群众先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万余元。
2024-03-20 654°c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出资注册成立了呼图壁县某寄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寄卖公司,现已注销),经营范围为寄卖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公司雇佣被告人龚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某任监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邓某某。
2024-02-21 649°c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进行辩护案
2006年,朱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三人商定以李某某实际控制的美某公司的名义开发广西南宁房产项目。2006年11月20日,变更了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高某某负责广西土地开发的一系列手续办理和当地政府的协调工作,朱某某、李某某负责筹集开发资金等事项。
2024-01-30 569°c
2002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某蛋糕投资人范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购买厂房、扩大生产,在丽水市辖区范围内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所得款项进入被告人范某某等人个人账户,用于购买企业及公司经营、支付集资款本息等。
2023-10-27 43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