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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和第一次看病发票金额一至可以是判定的依据吗

网友 巴彦淖尔-五原县 诉讼仲裁 2024-11-07 14:32:03
问题描述:

微信转账和第一次看病发票金额只差6分钱,发票是250.94.转账记录是251.是否可以判定被告承认受伤和其有关?协商录音也是事发后5天以后才协商的录音,这5天被告是完全有时间调查事情的真相的,而且这期间对方也是承认的,协商录音中对方也有回答说,:所以啊,咱们认这个事,该怎么看怎么看”这些字可以是法官判定的依据吗?我起诉后提供了这些证明,法官却没有采纳。对方不承认是我起诉以后,才开始狡辩成不是他们弄的,事发当时对方态度好,我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导致失去了官方的有力证据,但我提供协商录音和微信转账记录法官却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不足,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对拽人导致原告摔倒的情况不予认可,且被告辩解称原被告不认识,孩子才六周岁没有力气拽原告,也没有理由拽原告,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如果这种情况,我还有上诉的必要吗?没有其他新的证据,上诉了有多大的希望能被推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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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法律行为。上诉的核心条件是对一审判决的不服,而并非必须提交新证据。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新证据,当事人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但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上诉可能并不能一定达到改判的目的。
    回复于 2024-11-07 14: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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