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文律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结论 1. 一般情况下,不得简单由于经济纠纷就查封对方房产。 2. 如果证据、理由充分,情况紧急,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您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可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诉前或诉中请求查封对方房产。 3. 根据案情,在采取保全措施前,可能法院会要求提供担保。 具体情况视案情决定。
回复于 2024-10-31 14: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