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炫开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文件规定,如果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结合担保费及利息和其他费用,综合计算超过最高利息标准的,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对超过部分可以主张折抵本金,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10-18 12: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