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晶律师
事业单位欠缴社保公积金,辞职时可以要求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基于此原因选择立即离职的话,是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之权利的。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根据该名职工在用人单位中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即依据该名职工在用人单位里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岁便给予其一个月薪资的赔偿标准2。 因此,如果事业单位欠缴社保公积金,劳动者在辞职时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回复于 2024-09-23 1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