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厚策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系为增进感情为目的自愿赠与,且财产已经交付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再不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后具有法定撤销事由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8-27 15: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