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奕宏律师
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通常是应急管理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依据主要是《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根据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矿山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具体实施职责可能会相应发生变化,但主要承担部门通常是应急管理部门。 ❷县能源局一般不能直接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虽然县能源局可能在能源管理等方面对煤矿企业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如果县能源局要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通常应由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来实施。 ❸具体情况还可能因当地的机构改革、职能划转以及特别授权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但从一般情况来看,县能源局不是该条例规定的法定实施主体。
回复于 2024-08-16 1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