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浩天律师
你好,在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因为各种因素的考虑达成调解,作出一定的让步与妥协,签完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后,难免有时会越想越觉得调解的方案对自己不利,生出反悔的念头,那么此时,是否还有反悔的余地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见当事人是有机会反悔的。法官在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则该调解书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还需重新进行调解或进行判决。 虽然这样的规定在最大限度上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若发生拒签调解书的情形,不免造成诉讼拖延,案件延期结案,影响诉讼效率,也不利于真正有效的民事调解的推行。 在实践中,法官为了避免当事人在事后任意反悔,浪费诉讼资源,往往会在调解协议上加上一道保险栓“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此一来当事人再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这便是关于特定情形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调解时明确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调解协议即生效,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经当事人和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协议,此种情形就没有反悔的机会了。 最后提醒各位诉争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要注意一般情形和特定情形下调解的不同后果,在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认真考虑调解方案,慎重对待,积极履行,以减少双方诉累。
回复于 2024-08-09 15: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