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琦律师
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项规定明确列举了驾车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行为,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法律规范制定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也需禁止在驾车时实施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故驾驶非机动车吸烟是可能构成交通法第89条违法事实,也可能构成妨碍驾驶安全。
回复于 2024-07-16 19: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