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宇律师
您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法律建议:根据签订时间不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规则。工程审判实务中,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般不存在合同效力的争议,但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清偿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则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所以如果双方达成以商品房抵偿工程欠款的协议,以下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债权的数额、用以抵债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及价格等。
回复于 2024-07-08 1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