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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以对方公司不能在5月认证这个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为由,说要求我负法律责任我先前咨询了税务局说可以到下个月抵扣请问这个事件我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网友 蚌埠-蚌山区 公司经营 2024-06-20 11:22:35
问题描述:我在2024年5月31日晚18:00至19:37分加班期间,开具给对方公司的发票(有收到叫开票的邮件,邮件附有开票明细),在2024年6月6日下午4:23分时收到对方公司的会计告知有一笔开票项目名称错误,问了对方会计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实际可以使用,只要认证后开该笔错的红字发票就可,这个是电话咨询税务回复的,金额型号其他都正常),得回复不知道并让我问我司财务主管,在过程中与我司财务主管口头询问了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得到回复说不能并要重新开具后,在2024年6月6日下午4:44分时红冲原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新发票。因为当时收到了叫开票的邮件,所以当时并未意识到这个开票与红冲发票还需要在钉钉上走开票审批流程,导致当时的开票与红冲没有在钉钉上提审批。以上便是事情的整个经过。 现公司以对方公司不能在5月认证这个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为由,说要求我负法律责任,我先前咨询了税务局说可以到下个月抵扣,但具体要以对方公司当地的税务局为准,还要看对方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请问这个事件我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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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根据双方约定,我方有按时开票的义务,因未及时开票的,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需要根据双方约定确认,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回复于 2024-06-20 1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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