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