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侵权结果发生地认定为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侵犯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