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的财产损失如下:
1、财产损失: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