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泰律师
结论:
轮奸是加重情节。
解析:
轮奸是加重情节。
参与轮奸的人都以强奸的共犯论处,没有哪一个会判最重。
更不会看第一个还是最后一个.
法官判处刑罚的轻与重要综合犯罪时的犯罪心里,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犯罪后的认罪表现等等,不能简单的分开看,在案件中那个轻那个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回复于 2023-09-20 09: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