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山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回复于 2023-07-07 18: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