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慧律师
1_《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女方在与丈夫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就是最好的证明。2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_《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4_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隐瞒丈夫非亲生的事实,使男方承担了孩子的抚养义务,造成了男方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也对男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孩子就是证明。6_《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回复于 2023-07-06 19: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