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合同的一般必备条款,例如当事人的名称、标的、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是否齐备、明确。
其次,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对以下事项重点审核: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价款结算标准、方式是否明确、金额是否有误、质量标准、工程验收、质量保证等约定是否明确、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等。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建设施工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条款专业性强、法律风险较大,建议大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相关合同事宜,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合同法律风险。
1、合同管理的原则。
2、事前预控,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对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3、及时纠偏,随时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的形式,督促违约方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设备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理工程师及时了解与跟踪厂商执行供货计划的过程,尽量避免设备实际到场时间提前或滞后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
4、充分协商,在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有关各方意见,与合同双方充分协商。
5、公正处理,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程序,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其他事项。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3、分段结算,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6、注意:应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约定违约金时,也要注意不要过高,因为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高的,经对方申请法院可以调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程类合同审核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当我们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