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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故意医疗损害确定标准

瑞律网整理发布 173°c 2022-03-17
导读:在生活中,医疗纠纷是我们常见的一种现象,不同的医疗损害程度是不同的。那么,医疗纠纷故意医疗损害确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纠纷故意医疗损害确定标准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疗纠纷故意医疗损害确定标准

1、对“诊疗活动中”的理解

(1)“诊疗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于“医疗机构中”,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可予相应控制及施加影响的范围内均可视为在“诊疗活动中”。

(2)对“医疗损害”的理解:一般医疗损害(排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六十二、六十三条)。一般医疗损害系指因诊疗行为所致不必要之损害。该损害排除:因诊疗行为所致必然或难以避免之损害;患者疾病自然转归所致之损害。该损害须以身体损害为基础,兼之相关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比如不可在无身体损害的情形下仅以治疗无效等主张相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特殊医疗损害。医疗产品及输血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该损害系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此三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所致之损害,非诊疗行为所致之损害。从通常意义理解,该损害同样须以身体损害为基础,兼之相关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医疗过程中产生之其他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情形,按照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予以处理。不必要的检查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按照侵犯财产权益的情形予以处理。此类损害无须身体损害之基础,仅需证明存在人格权益或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

2、涉及主体及管辖的有关问题

(1)、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形

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医疗机构分属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患者可择一人民法院起诉。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经相关法律释明,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一般系指:如不追加其他医疗机构无法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有医疗鉴定意见或根据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认为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后果无法拆分。

(2)、不仅限于医疗损害的情形

患者因遭受其他侵权行为就诊,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并使其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如其他侵权行为与诊疗行为所致损害后果难以区分,人民法院可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3)、特殊医疗损害的情形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方只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方只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4)、不仅限于一般医疗损害的情形

患者认为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同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认为输入不合格血液,同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其损害,同时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侵犯其隐私权等人格权益或存在因不必要的检查侵犯其财产权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一并审查。

二、医疗损害纠纷的风险防范

医疗损害纠纷的风险防范主要办法之一是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在这两个保险中,保险公司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承担赔偿责任。降低风险。

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

但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医疗纠纷故意医疗损害确定标准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可予相应控制及施加影响的范围内均可视为在“诊疗活动中”。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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