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对于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多等级伤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Ia,i≤100%。
残疾赔偿金=收入×年限×系数。
年限是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与60周岁以下的成年人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计算20年。满了60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如,62岁赔偿18年,70岁赔偿10年,75岁级以上赔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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