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可以去。
1、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依法设立且运作规范;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
4、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条件;
5、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的环保要求;
6、公司与合格的境内外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
7、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
对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或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的,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将按集团观念将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视为一个经营整体给予充分关注;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的巨额债务是与拟上市公司之间的,则要求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披露可行的偿债方案,报上市公司监管部协调处备案。
拟上市公司还需充分披露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续占用拟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产的情况的,拟上市公司还需对以上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将股票发行材料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时,预审员按规定程序提出予以关注其高风险的建议。
因此,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控制、杜绝资金或资产被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占用,以免影响到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对公司股票的发行及价格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拟上市公司能不能去”的介绍,主要介绍了拟上市公司能不能去,除此以外,还有拟上市公司的确认条件以及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对于拟上市公司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