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追尾是路面上较为常见的交通事故之一。
交通事故中车辆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具体的责任认定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如果后车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事故,那么后车通常会被认定为责任方。因前车有溜车、恶意加塞、强行变道、压线行驶、突然掉头、右侧超车、开斗气车、闯红灯等行为导致的追尾,由前车负全责或主责。前车在前方无车辆的情况下急刹,后车制动及时,但依然与前车发生追尾,前车负责。
律师补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