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全部护理依赖费用如何主张
关于交通事故护理费用赔偿的问题,法律规定护理费用应该根据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护理的人数与期限来决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那么护理费用就按照他们实际误工损失的数额进行计算;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无法雇佣到合适的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在相同级别护理工作中所获得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护理费用。通常情况下,护理人员的数量以一人为宜,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有明确的建议,也可以参考他们的意见来确定护理人员的具体人数。
至于护理期限,应该从受害者能够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如果受害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那么可以根据他/她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交通事故全责如何认定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责任人将被判定为负有全部的责任。
当事故发生后,若有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他将承担这起事故所有的法律责任。
倘若另一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错,则可以适当地减轻前者的责任,但是,如果存在有力的证据显示逃避责任者故意毁损或伪造了现场或消灭了证据,就不能再减轻其应负责的法律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