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发展,直播行业也伴随其兴起。直播间的表演形式各具特色,运动主播、聊天主播、游戏主播、唱歌主播等等。不少主播都会在直播间唱歌,与粉丝互动,为什么主播在直播间演唱就构成了侵权?侵权责任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接下来的案件将为您答疑解惑:
麒麟童公司诉斗鱼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的著作财产权,而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其中12名主播在未获得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下在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严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表演权等其他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11.8万和律师费1.2万元。
被告斗鱼公司辩称,非斗鱼平台取证的直播视频,不能推定在斗鱼直播间产生,斗鱼公司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参与直播的策划与安排,也未对直播视频进行推荐与编辑,斗鱼平台协议约定其对产生的直播视频享有所有权,是协议转让行为,受让人不应对权利转让前的主播行为负责。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传播途径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应与定时播放、实时转播等其他网络直播行为在权利划归上保持一致,故法院认定,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应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第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凡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的主播,均需与被告签订《斗鱼直播协议》,约定被告享有主播在其平台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或按照修改后的版本,享有排他性的授权许可。可见,被告就主播的直播行为获取了针对内容的直接经济利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三,被告提供的服务为网络直播服务,网络直播具有瞬时性和随机性,面对海量的直播视频,平台对网络直播行为的信息进行管理确存在一定难度。但直播服务信息难以管理的同时,又体现出其服务的营利性质,海量用户的存在还会带来对应的影响和收益。被告应具备相匹配的信息管理能力,并采取相应的预防侵权措施。
综上,虽被告通过平台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和侵权投诉的渠道,但对于瞬时发生的直播侵权行为,事后侵权投诉难以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被告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斗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00元和律师费支出12000元;驳回原告麒麟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直播即直接播送,是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主播在直播时向不特定的用户演唱歌曲,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如主播未获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直播间随意演唱,甚至有时会形成直播回放链接,提供给平台用户进行回放观看,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播在直播间演唱或者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如若直播平台构成共同侵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承担责任。法条链接: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网络主播及其相关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直播间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及时向著作权人取得的授权。同时直播平台也应做好著作权方面的相关管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增强主播版权意识,帮助主播对直播内容所需的音乐先取得授权,并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等方式避免侵权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