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甲是被告张乙和王乙的姐姐,她状告弟弟要求平摊他们父亲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姐姐的诉求。事情是这样的:原、被告父亲在2022年生病住院,共计花费了2.84万元的医药费用,这笔费用由姐姐支付。由于父亲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卧床休养三个月,张乙和王乙夫妇一直陪护和照料他。父亲出院后,姐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和弟媳承担一半的医药费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并非仅仅表现为物质金钱形式,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陪护等方面。在自愿的情况下,子女可以选择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选择在生活上给予父母照顾。
据了解,老人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卧床三个月,一直由被告张乙、王乙夫妇二人陪护照料。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并非仅仅表现为物质金钱形式,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陪护等方面。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不同,因此尽赡养义务的方式也可以不同。在自愿的情况下,子女可以选择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选择在生活上给予父母照顾。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法院最终决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我们要知道,对于赡养老人义务的认知,我们不能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15条同时还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也就是说,判断子女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不能以是否支付了赡养费作为唯一依据。反之,即便支付了赡养费,也不代表已经属于了赡养义务。这也就是,此类民事纠纷,法院既判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又要判定子女要多久去看望一次老人的原因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