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胡某与丈夫朱某一直在成都务工,无暇照顾孩子小宝,便将其交由其外婆段某照顾。段某称“付出没有得到回报”,起诉要求子女支付“带孙费”,共计19.2万元。法院认定胡某夫妇应向段某支付因日常照顾、看护孩子产生的必要费用,但段某要求的数额过高,遂判决胡某和朱某支付8.25万元的“带孙费”。
老年人主张“带孙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对于“带孙费”虽然并无相关的直接规定,但是可以通过《民法典》中规定的“无因管理”来主张权利。所谓无因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从法律规定看,老年人看护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要看具体的情况,也要看举证的情况。
“带孙费”都包含哪些?
“带孙费”一般包括孙子女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因为照料孙子女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何谓“必要”各地法院认定的范围略有不同。比如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307号中,对于校外培训费、旅游费,法院均认为不是“必要费用”未予支持。而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3021号判决中,对于孙子女发生的“第二课堂”的拉丁舞培训、英语培训以及书法培训的费用均予以支持。
几种不支持“带孙费”的情况有:
1、 离婚过程中,一方要求如果孩子判归另一方抚养,则要求对方支付起父母“带孙费”作为离婚条件的没有法律依据。
2、 如果老人以“劳务费”起诉,要证明存在约定,无法证明存在关于劳务费约定的,没有约定的依据。
3、 父母与老人存在共同抚养的情况,由于存在亲情和血缘关系,不被认定为“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