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网友咨询:
虚假诉讼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从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有争议焦点的诉辩对抗场面,彼此都配合默契。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尽快结案以实现非正当的利益目的。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1.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2.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3.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律师补充: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既扰乱正常社会经济及司法秩序,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贻害无穷。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