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徐某、被告焦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20年3月12日在萧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2月24日原、被告在萧县民政局又办理了离婚登记。2021年3月24日案外人张某在萧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取名焦某某。并在焦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注明母亲张某、父亲焦某。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焦某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有了婚外情,并生育了一个女孩名叫焦某某。原告徐某要求被告焦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原告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萧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焦某某出生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焦某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于张某的女子,并于2021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名叫焦某某的事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焦某与焦某某具有亲子关系,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告焦某与焦某某系医学上的父女关系进行鉴定,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将鉴定申请移送到法院技术室,技术室多次通知被告焦某到技术室办理鉴定程序,被告焦某拒不配合鉴定,法院终止了鉴定程序。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
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原告徐某与被告焦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在萧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原告徐某发现被告焦某于2021年3月24日与张某在萧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取名焦某某,并在焦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记载其生身父亲为焦某。被告焦某否认焦某某是其女儿。原告申请焦某某与焦某系医学上的父女关系进行鉴定,法院技术室多次通知焦某做亲子鉴定,但被告焦某依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为由,拒不到法院参加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认定焦某某与焦某系医学上的父女关系。焦典的出生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可以推断被告焦某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焦某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焦某的婚姻过错行为给原告徐某精神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徐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50000元的请求,酌情支持被告焦某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另一方又无过错,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但应在起诉前收集对己方有利的材料,便于后续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增加胜诉机率。
来源:方济律闻 作者:贺恒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