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损害的,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造成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在一定的情形下,医疗损害的责任可以免除的,那么医疗损害责任免责的事由有哪些?
网友咨询: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有哪些
律师解答: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律师补充:
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
3.患者有实质性的损害后果;
4.患者的实质性后果与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