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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一起为丈夫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责任后能追偿吗

瑞律网整理发布 35°c 2023-08-11
导读:胡某向某银行借款7万元,胡某的妻子张某及朋友高某波、高某作为保证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对上述胡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胡某因病去世,妻子张某向银行偿还了剩余借款和利息。清偿后,张某主张自己是涉案借款的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向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胡某向某银行借款7万元,胡某的妻子张某及朋友高某波、高某作为保证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对上述胡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胡某因病去世,妻子张某向银行偿还了剩余借款和利息。清偿后,张某主张自己是涉案借款的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向该笔借款的共同保证人高某波、高某进行追偿。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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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胡某向银行所借款项,张某作为胡某的妻子通过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该笔借款知晓并同意,应当认定上述借款系胡某与张某的共同意思表示,该笔债务亦应属胡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作为胡某的妻子应当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虽名义上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但实际亦为涉案债务最终负担人,因此其在清偿涉案债务后无权再向其余保证人进行追偿,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依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张某是作为担保人,但是因为其作为胡某的妻子,知晓胡某借款事宜,并签字同意,因此可以认定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有义务还款,并且在还款后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所以法院才没有支持张某。

其实,亲朋好友作为借款担保人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配偶提供担保的,虽然从形式上,此时配偶是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但实质上借款人的配偶在涉案借款保证合同中签字的行为即表明其对该笔借款的知情、同意且愿意作为保证人促成该笔借款的形成,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该笔借款实际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均应属该笔借款的最终负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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