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为了不让 “身后事”变成 “麻烦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立遗嘱,那么如何立遗嘱才有效,如果出现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网友咨询:
立下数份遗嘱,哪份才有效
律师解答:
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并不是一锤定音,随着一个人想法的改变、婚姻关系的存废、财富的变化,遗嘱都是可以随时调整修改的。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而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的订立、变更、撤销都面临规范和复杂的流程。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实现新立遗嘱的意愿。如果仍以公证遗嘱为准,不能充分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律师补充:
遗书按以下情况写才是有效的:
1、遗书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书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书能力,不能设立遗书;
3、设立遗书不能进行代理。遗书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