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杂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网友咨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法律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证据交换的启动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依法院职权,其并非必经程序。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不是庭审程序。
证据交换程序不需要满足庭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要求,由审判人员主持即可,不受合议制或独任制的约束。理论上讲,一名陪审员也可主持,书记员不得主持。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律师补充:
证据交换制度虽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运用时一定要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如果用的过多过滥,不仅起不到证据交换应有的作用,还会使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诉讼拖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适用证据交换的条件只有一个,即证据较多、复杂疑难的案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即使当事人申请,法院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也不应进行证据交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