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网友咨询:
医疗过错致患者二次医疗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必须施行第二次手术进行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对患者造成的因第一次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属于医疗过错的条件:
1.医疗过错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过错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即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