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民事诉讼中,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有?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中,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有?
律师解答: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律师补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3、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