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某某李某某撞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宰某某驾驶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车辆损失数额在保险限额内。宰某某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胡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胡某某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向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与李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赔款7781.50元。李某某未按约给付该款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被保险人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13563元。某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双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李某某未按约履行,某保险公司对此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调解协议书必须履行吗?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但如果存在重大误解、胁迫等情况,也是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的。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刑法规定,可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